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更好地研究清远文化历史,拓展我市对外联络的平台,根据我市清新县禾云镇沙河桂湖村天塘山的800年前宋代陈凤台古墓(2004年5月已列为清新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搭建清远与陈风台后裔的联系平台,决定成立清远市陈风台历史文化研究会,由清远市侨联会直接领导。
第一条 本研究会名称为:清远市陈凤台历史文化研究会 (以下简称:陈风台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陈凤台历史文化研究会属民间组织,是清远市侨联会对外开展联谊工作的平台,是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陈凤台历史文化研究会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及法规,执行及拥护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陈风台历史文化研究会的主管部门是清远市侨联会,接受市侨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陈风台历史文化研究会的会所设在清远市侨联会办公楼。
第二章 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陈凤台历史文化研究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陈风台古墓相关的历史事件,其后裔的迁徙、繁衍、移民、发展情况而展开,向世人揭示陈风台宗族我省珠三角、潮汕等为当地社会发展的历史。
第三章 研究会的会员
第七条 陈凤台历史文化研究会设立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国内相关单位及海外侨团都可以成为陈风台历史文化研究会的成员。热心研究陈风台历史文化的社会人士及世界各地的陈凤台后裔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陈风台历史文化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研究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㈢在陈凤台后裔中有一定影响的人物及相关的团体、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陈风台历史文化研究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
权:
㈡研究会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㈢会员可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会员对研究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㈡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㈢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自愿及规定一次性交纳研究会会费;
㈤向研究会反映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贵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设立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研究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批评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主要任务是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五年会务进展情况以及提出下一段的任务。
第十七条 研究会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研究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产生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任
顾问及名誉会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及批评;
㈥决定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工作;
㈦组织本会每年出版两期会刊或专辑;
㈧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协商产生,并报请清远市侨联批准后方能作为候选人,在代表大会上进行选举当任。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会长为研究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侨联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㈢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理事及会员代表的要求,认真开展会务工作;
㈢分管出版会刊或专辑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及其利息;
㈡接受捐赠:
㈢政府一次性资助开办费;
㈣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理事会进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市侨联同意后生效存档。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金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由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必须由理事会向市侨联提出终止动议,并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才能终止。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会如终止的情况下,对会的资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处理,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市侨联会接受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章程经理事会于二OO七年八月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附: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人员名单(2011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