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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户籍与宗族

[日期:2012-05-28] 来源:《盐业史研究》2008年第3期  作者:段雪玉 [字体: ]
    沙边陈氏在同治、光绪年间两次人本地同姓宗族之户籍以便完纳税粮的行为,正是清代户籍制度在地方社会的投影。对户籍的重视,陈氏族谱首页即有载明。陈茂润不仅记载十四世祖陈超群的生卒年代、配偶及生子情况,还附上一句意味深长的话:“粮务归县城办纳,十三三图二甲名仲九公户柱完纳粮务”。这并不是作者随意添加之笔,此举意在强调陈维馨虽然是外来人,其父却有着民籍的身份。陈维馨在沙边承办盐田,完纳盐课,族谱没有提到他在此购置田产,也没有涉及完纳税粮事务。其后人在沙边购置田产,开始强调“人户柱图甲”完纳税粮的重要性。对沙边陈氏而言,顺利完成缴纳税粮的义务,是拥有土地合法权的重要保证。而完纳税粮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土地的“户柱图甲”。陈业启及其子陈茂润等人不惜两次认祖归宗,就是为了获得“户柱”以便完纳税粮。沙边陈氏与沙桥、流冈陈氏宗族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认祖归宗的宗族行为,比如资助祠堂的修建、供奉神主牌位、参加冬祭等等。但是,如果将沙边陈氏在同治、光绪年间的两次认祖归宗的活动仅仅解释为宗族行为,可能过于简单。笔者更愿意将他们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契约”(或者合同)关系。光绪二十九年因为沙边陈氏不愿参与修建沙桥陈氏祠堂,使得沙桥陈氏也不再允许沙边陈氏的田产在其户柱下完纳税粮,其行为恰如解除“契约”。很快,沙边陈氏再次到流冈认祖,重演与沙桥同样的宗族行为,由此在流冈陈氏拥有的户柱名下完纳税粮,其过程犹如缔结一份新的“契约”。在此意义上,宗族活动其实可以理解为获得户籍、合法拥有土地的途径或手段,有着相当实际的经济和社会功能。



作者简介:段雪玉(1971—),女,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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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匿名 发表于 2016-10-2 16:06:49
海宴沙边应该是悟翁次子仲芳祖的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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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6-10-2 16:06:49
海宴沙边应该是悟翁次子仲芳祖的后裔!